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50

    罪犯王某超,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黑龙江省肇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10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9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刑期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至);对于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扣押的被告人手机、汽车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依法发还相关各被害人,拍卖所得如不足以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则责令被告人王某超等人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继续向各被害人退赔。拍卖所得在退赔被害人损失以后如有剩余,则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苏10刑终40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03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四千元(刑期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5年1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四千元;对于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扣押的被告人手机、汽车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依法发还给相关各被害人,拍卖所得如不足以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则责令被告人王某超等人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继续向各被害人退赔。拍卖所得在退赔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则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超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