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98号

    罪犯李某,男,1982年2月4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8年3月5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1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苏03刑终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交付执行。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2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9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5日止)。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3.5万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