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83

    罪犯谢某康,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13年3月12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玄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某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2016年12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87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6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2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9日止)。

    罪犯谢某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某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83

    罪犯谢某康,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13年3月12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玄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某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2016年12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87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6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2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9日止)。

    罪犯谢某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某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