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77号

    罪犯袁某兵,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18年11月2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81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袁某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苏08刑终3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21年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8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6日止)。

    罪犯袁某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某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