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42号

    罪犯杨某强,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矫正一监区服刑。

    2015年7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锡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29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2日交付执行。2018年5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21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4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7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杨某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服从安排,从事内务卫生整理、公共环境清扫等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22年6月、2023年1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