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08号

    罪犯许某,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5年5月11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查获的违禁品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8日交付执行。2019年5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23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7月、2020年2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0000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