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12号

    罪犯张某国,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6年9月9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12刑初6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已扣押的违法所得九千六百八十元及大众POLO汽车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8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37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2日止)。

    罪犯张某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万元,已扣押的违法所得9680元及大众POLO汽车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部分履行2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国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