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72号

    罪犯罗某,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6年8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09刑初12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2日交付执行。2019年5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20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0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2017年12月5日履行一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