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00号

    罪犯彭某,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31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彭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苏刑终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3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1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彭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