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99号

    罪犯瞿某清,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0年8月5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12刑初5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瞿某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退赃退赔人民币十五万四千七百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苏04刑终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瞿某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五千元元,2022年7月4日履行五千元;2022年7月5日履行万元退赃退赔十五万四千七百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某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