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93号

    罪犯宋某万,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6年8月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某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27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7)苏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4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2月6日止)。

    罪犯宋某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2022年1月21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某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