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74号

    罪犯王某,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05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罪犯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苏03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五千元,退还赃款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九百二十元,2021年11月17日履行一万元,2021年11月29日履行一万五千元,2024年4月15日履行一万五千元,2021年5月27日履行九百二十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