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02号

    罪犯王某,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江苏省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0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2020年4月20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