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04号

    罪犯夏某权,男,1998年11月2日出生,江苏省灌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某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夏某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2023年4月4日履行;退赃退赔二万元,判前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某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