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87号

    罪犯姚某根,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江苏省太仓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8年9月26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83刑初13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姚某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8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尚未退出的财产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姚某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未履行;尚未退出的财产损失继续予以退赔2023年4月10日履行七万五千元;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某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