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喜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59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76号
罪犯张某喜,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4年7月18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吴江刑初字第05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27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罪犯张某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苏中刑终字第00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2016年12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81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8年10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56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1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7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罪犯张某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1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为三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