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76号

    罪犯张某喜,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4年7月18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吴江刑初字第05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27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罪犯张某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苏中刑终字第00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2016年12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81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8年10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56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1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7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罪犯张某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1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为三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