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95号

    罪犯周某文,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108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2022年6月15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