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63号

    罪犯嵇某俭,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7年1月13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嵇某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象牙笔筒一只、手表两只,金条三根、宝马汽车一辆、无锡商业大厦购物卡五张及赃款人民币三百零四万五千二百六十三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赃款人民币二百一十七万元由暂存单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无锡商业大厦购物卡五张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7日交付执行。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3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1日止)。

    罪犯嵇某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象牙笔筒一只、手表两只,金条三根、宝马汽车一辆、无锡商业大厦购物卡五张及赃款人民币三百零四万五千二百六十三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嵇某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