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62

    罪犯蒋某星,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研究生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4年9月4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淮中刑二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某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已退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赃款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6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22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8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15日止)。

    罪犯蒋某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已退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某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