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55号

    罪犯王某伟,男,1996年7月7日出生,江苏省响水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9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伟退赔被害人曹锦兵损失19642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伟退赔被害人曹锦兵损失196424元;均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