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60号

    罪犯赵某浩,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7月28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浩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33年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赵某浩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三百三十五万五千四百七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某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被告单位徐州市铁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赵某浩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三百三十五万五千四百七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