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19号

    罪犯王某峰,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江苏省常熟市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0年8月6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1刑初14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32年7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退赔。王某峰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苏05刑终5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十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二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