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薛慧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4-07-26 浏览次数:555
罪犯薛慧,女,1993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暂住泰州靖江市,户籍地镇江市丹阳市。2022年2月20日、2023年2月20日、2024年2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被取保候审。
2024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24)苏1203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薛慧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现罪犯薛慧以正在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2024年4月9日靖江市中医院薛以凝的出生医学证明佐证。
经查,罪犯薛慧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薛慧暂予监外执行自其进入社区矫正之日起至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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