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16号

    罪犯刘某俊,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13年3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苏刑一终字第0048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刘某俊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刘某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刘某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4日交付执行。2014年9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秦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罪犯刘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丧葬费16095.45元。2015年12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04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12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60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2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刘某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0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履行1万元,未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为三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