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俊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14 浏览次数:1359
罪犯刘某俊,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13年3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苏刑一终字第0048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刘某俊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刘某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刘某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4日交付执行。2014年9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秦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罪犯刘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丧葬费16095.45元。2015年12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04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12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60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2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刘某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0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履行1万元,未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为三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