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院系统共有法院124家,其中,高级法院1家,中级法院13家,基层法院108家,专门法院2家。此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南京设知识产权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和破产法庭,在苏州设知识产权法庭、国际商事法庭、劳动法庭和破产法庭;在无锡、徐州设知识产权法庭。2家专门法院分别是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其中,南京海事法院按中级法院建制组建,共有派出法庭4个(分别为苏州、南通、泰州、连云港法庭);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按基层法院建制组建。全省法院现有在编人员19000余名,其中员额法官7000余名,另有聘用制书记员9000余名。
截至2023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有在编人员584名,员额法官203名(其中,男法官125名,女法官78名),另有聘用制书记员127名。下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第一庭(少年案件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五庭、民事审判第六庭、行政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监督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执行裁判庭、研究室、新闻办公室、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督察局、机关党委、老干部处、司法警察总队27个部门。另有1个事业单位江苏省法官培训学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权: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按照法律规定审核死刑、复核死缓刑案件。
(四)按照法律规定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五)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七)审判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假释案件,指导下级法院减刑假释工作。
(八)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九)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十)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一)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四)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五)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六)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十七)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八)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法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75号
邮 编:210024
网 址:www.jsf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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