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青青,女,1998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

本院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506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朱青青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后朱青青及同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苏05刑终536号刑事判决:维持本院对朱青青的判决。判决生效后,罪犯朱青青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朱青青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10月14日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罪犯朱青青于2022年12月17日分娩,生育一女,妊娠情形消失,即罪犯朱青青妊娠期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17日止。2023年2月2日,罪犯朱青青又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朱青青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2023年12月8日,本院收到江苏省响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2023)响矫收执建字第3号《收监执行建议书》,以罪犯朱青青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为由,建议对罪犯朱青青收监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朱青青收监执行并于当日执行收监。2023年12月28日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向本院出具《关于建议对在押人员朱青青变更强制措施的函》,称罪犯朱青青羁押期间尿妊娠试验检测呈阳性,有早孕可能,建议对朱青青变更强制措施。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决定将罪犯朱青青释放,罪犯朱青青于2024年1月14日以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本院于20241月16日至2024年1月18日,对罪犯朱青青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情况予以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又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41日出具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朱青青2024年3月7日妊娠状态诊断成立。本院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回函,认为罪犯朱青青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处于妊娠期,建议对罪犯朱青青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朱青青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其怀孕期间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朱青青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朱青青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江苏省响水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