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时爱民,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于2024年5月9日作出了(2023)苏0506刑初8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时爱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作出后,罪犯时爱民以其患有严重高血压、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

 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认为罪犯时爱民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颈动脉硬化,可疑冠心病,糖尿病前期,规范治疗血压能有效控制,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时爱民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刑期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收监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