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罪犯郭平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06-25 浏览次数:491
罪犯郭平伟,女,1991年10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
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苏0506刑初919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判处罪犯郭平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作出后,罪犯郭平伟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罪犯郭平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于2024年2月7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郭平伟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即2024年2月7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
2024年6月3日,罪犯郭平伟以其已于2024年5月18日生产、处于哺乳期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本院于2024年6月3日收到上述材料,于次日立案受理,并对罪犯郭平伟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6日。公示期满后,本院已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回函认为罪犯郭平伟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处于哺乳期,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郭平伟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郭平伟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郭平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郭平伟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苏州市吴中区,其哺乳期至2025年5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