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隆小姣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15 浏览次数:927
关于对罪犯隆小姣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4)苏0113刑更11号
罪犯隆小姣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24年7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24年8月15日,隆小姣以其哺乳为由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本院刑庭经初查后认为隆小姣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对罪犯隆小姣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联系方式:025-8352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