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翼麟, 女,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韩翼麟犯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诈骗罪一案,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2023)苏0581刑初975号刑事判决,以韩翼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元。2024年7月15日,韩翼麟以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韩翼麟于2024年6月29日产下一女,目前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不宜收监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韩翼麟暂予监外执行(哺乳的期限至2025年6月29日止)。

现将罪犯韩翼麟暂予监外执行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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