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恒暂予监外执行结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8-16 浏览次数:1137
罪犯孙恒,男,1989年8月12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大庄村6队86号。
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2024)苏0312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孙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罪犯孙恒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孙恒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孙恒,男,1989年8月12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大庄村6队86号。
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2024)苏0312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孙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罪犯孙恒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孙恒不予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