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刁先新,男,1977年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钱楼村2队14号。

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苏031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刁先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罪犯刁先新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孙恒不予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