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四清,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北望村7队。

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2023)苏0312刑初8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四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罪犯张四清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张四清不予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