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锡狱减建字第44

罪犯石冬冬,绰号石栋栋、冬冬,20164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830日作出(2018)苏0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冬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928日作出(2019)苏刑终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01021日送达、生效,20201124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于2021119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石冬冬,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入监以来,于20218月、20222月、20227月、20231月、20236月、202311月各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累计获得监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石冬冬,判决执行后所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完毕,提供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347日开具的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及2023412日出具的(2023)苏0102执恢326号结案通知书。追缴违法所得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供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2713日出具的(2022)苏010216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石冬冬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