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冬冬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8-19 浏览次数:1007
江 苏 省 无 锡 监 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锡狱减建字第44号
罪犯石冬冬,绰号石栋栋、冬冬,2016年4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苏0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冬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19)苏刑终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0年10月21日送达、生效,于2020年11月24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于2021年1月19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石冬冬,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入监以来,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各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累计获得监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石冬冬,判决执行后所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完毕,提供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3年4月7日开具的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及2023年4月12日出具的(2023)苏0102执恢326号结案通知书。追缴违法所得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供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出具的(2022)苏0102执16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石冬冬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