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监狱

                 

2024〕苏镇狱减建字第2029号

    罪犯徐林华,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18年3月5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林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18)苏刑终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徐林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2020年9月7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执114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7)苏1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没收徐林华全部财产的执行。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徐林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