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639号

    罪犯杨徐东,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0年6月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徐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于2020年6月5日向被告人杨徐东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徐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21年5月18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91执76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因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徐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