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641号

    罪犯石磊,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6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石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石磊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苏刑终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2月7日裁定向罪犯石磊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石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努力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正常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苏03执100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该犯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石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