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晓东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8-19 浏览次数:431
江苏省苏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苏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朱晓东,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十三监区服刑。2010年9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2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3年5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8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17日因吸食毒品及向他人提供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9月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9年5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苏刑终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20年4月22日向罪犯朱晓东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朱晓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