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外机引邻里“怒火” 公正判决为矛盾“降温”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韩亚光 发布时间:2024-08-19 浏览次数:2280
高温天,全靠空调“续命”,但邻居家的空调外机正好对着自家的窗户,每天噪音、废气和废热源源不断,让人十分烦躁。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空调外机安装引发的邻里纠纷。
孔某某和汤某某是某小区同幢楼房同楼层的邻居,两家二楼卫生间的窗户面对面,间距1.8米。2019年,汤某某在装修房屋时发现,楼房预留的空调安装平台太小,放不下中央空调的外机。于是汤某某在二楼卫生间的窗户下方的墙壁上打上铁架,并把案涉空调外机固定在架子上。
2022年,孔某某入住房屋后发现,案涉空调外机很厚,距离自家窗户只有1.2米,一开机就会产生较大的噪音。经其测量,最高达到过77分贝。后孔某某多次要求汤某某将空调外机移位,但均无果,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汤某某将案涉空调外机移位。
汤某某则认为,其购买空调的噪音符合国家标准,其在自家室内也测量过,噪音并不大。此外,案涉楼房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有限,现有的位置也是物业公司建议的。综上,其认为案涉空调外机对孔某某的影响有限,不必移位,如法院判决其必须移位的,则孔某某需要由提供合适的安装位置。
审理中,承办法官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案涉小区楼房预留的空调外机安装平台普遍偏小,确实无法安装体积较大的中央空调外机,而小区内类似户型业主的中央空调外机大都安放在一层地面的公共区域。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第5.8.4.2条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a)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m;b)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注:确因条件所限达不到要求时,应与相关方进行协商解决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本案中,汤某某安装的空调外机距孔某某家的窗户仅有1.2米,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而根据勘察,现场实际上是有其他空间可以用于安装空调外机的。最终,法院判决汤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空调外机进行移位。至于新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可由汤某某在移位过程中征求邻居及物业公司的意见后再予以确定。判决作出后,汤某某未提起上诉,并主动对空调外机进行了移位。
法官说法:
由于具有节能、舒适、美观等优点,中央空调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家庭所青睐。但中央空调的外机相较于传统空调更大更厚,而一些老旧小区的空调机位因设计时的局限,往往不能满足要求,由此引发的邻里纠纷也时常发生。
本案中,汤某某安装空调的行为本身无可厚非,但其在安装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空调外机在工作时不仅会产生噪音,还会产生废气和废热,而有关部门对空调外机距离相邻门窗的距离亦进行了明确规定。案涉空调外机挂载在房屋外墙上,而非安装于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安装平台,且距他人门窗的距离明显不符合规定,已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故应当进行移位。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在挑选中央空调时,应提前考虑空调外机的大小及安装位置,尽量选择合适的机型,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