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苏通女狱减建字第196

    罪犯任丽丽,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11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任丽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任丽丽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0年8月19日向任丽丽送达生效,于2020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任丽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曾因违反监规纪律被考核,经教育后能反省自身过错,规范自身言行,及时改正不足。学习方面,能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上作为车工,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工艺要求,做到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入监以来,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20201221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执206号执行裁定书:涉任丽丽部分申请执行标的为20万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终结对任丽丽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任丽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