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苏通女狱减建字第200

    罪犯朱斌红,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199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2019年6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斌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斌红不服,提出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刑终189号刑事裁定,准许朱斌红撤回上诉。裁定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朱斌红送达生效,于2019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斌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反队列纪律、定置管理规定的情形,经民警教育,能认真反思,予以改正;入监初期曾违反学习纪律,不会应知应会内容,经批评教育,能够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曾离开台位未关闭缝纫机电源、浪费辅料,经教育引导,能积极参加劳动,强化安全意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考核周期内,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2019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执185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对朱斌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朱斌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