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64号

    罪犯张春梅,2004年4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三年;2012年2月10日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0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病不予收押转社区戒毒三年。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6年9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春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于2017年12月22日向罪犯张春梅送达。2018年4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刑初39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张春梅收监执行(刑期自2018年4月26日起),执行通知书起刑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6日交付执行。入监后,因该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2019年8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春梅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与犯前罪所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事判决于2019年8月9日向罪犯张春梅送达,执行通知书起刑日期为2019年8月20日。

罪犯张春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10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12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01执17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依法划拨其网络银行存款602元上缴国库,终结本院(2018)苏0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罪犯张春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同时提供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602元的罚没款专用收据一张,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春梅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