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监狱

                 

2024〕苏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刘仔康,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8年11月12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仔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483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苏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2019年4月17日向罪犯刘仔康送达生效。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仔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0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处附带民事赔偿34833元,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刘仔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