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监狱

                 

2024〕苏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隆坝,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九监区服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9日被原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16日刑满释放。

    2020年4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隆坝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苏刑终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0年11月25日向罪犯隆坝送达,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隆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隆坝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