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隆坝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8-19 浏览次数:870
江苏省徐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隆坝,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九监区服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9日被原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16日刑满释放。
2020年4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隆坝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苏刑终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0年11月25日向罪犯隆坝送达,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隆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隆坝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