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就执“刑”
作者: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19 浏览次数:2217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总有当事人心存侥幸,
隐瞒收入、转移财产,
企图逃避执行,
甚至有当事人将财产用于赌博,
而罔顾义务履行,
终被处以刑罚。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5日,溧水法院对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货运部、鹿某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南京市建邺区赵某某货运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人民币1557873.23元。
判决生效后,赵某某货运部及其经营者赵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某遂向溧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溧水法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赵某某于2023年6月30日将其名下的重型自卸车出售给他人,且其在2023年6月至9月期间赌博挥霍人民币10余万元,却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裁判结果
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赵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自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不仅会受到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还可能被法院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端正思想态度、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01什么是“拒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2“拒执罪”的类型有哪些?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03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