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泊言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8-19 浏览次数:941
江苏省徐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陈泊言,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一监区服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5年3月15日刑满释放。
2017年10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泊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7)苏刑终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19年5月14日向陈泊言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泊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泊言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