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监狱

                 

2024〕苏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袁小辉,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二监区服刑。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5月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9年11月1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袁小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苏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罪犯袁小辉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判决于2021年3月5日向被告人袁小辉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袁小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袁小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