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监狱

                 

2024〕苏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陈刚,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九监区服刑。曾因盗窃,于1985年7月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3月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2月12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12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3月9日刑满释放。

2019年4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苏刑终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罪犯陈刚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判决于2020年1月25日向陈刚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六次。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陈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