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8-19 浏览次数:1645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312刑更22号
罪犯陈丹,女,1995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71995121362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青兰乡后赵前村,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池口家园13幢2单元1203室。
罪犯陈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苏031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23年5月30日,因罪犯陈丹处于哺乳期,本院依法决定对罪犯陈丹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执行之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2024年5月8日,罪犯陈丹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进行审核。
2024年7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3法医审字第147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定罪犯陈丹宫内妊娠,单胎存活,胎儿发育相当于孕12周+5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罪犯陈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上网公示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事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应询复函认为罪犯陈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2024年7月24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罪犯陈丹自2024年5月9日以来处于其监管之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23)苏031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2023)苏0312刑更1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苏03法医审字第147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上网公示内容截图,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复函,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罪犯陈丹现处于妊娠期,依法可以对其暂予监外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
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丹暂予监外执行九个月。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5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