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罪犯吴柳姑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吴柳姑,女,1996年9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609169220,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黎平县大稼乡大稼村四组,住贵州省黎平县尚重镇育洞村七组。曾因非法出境,于2021年4月23日被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罚款人民币49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0812刑初512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吴柳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吴柳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合并以上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宣判后,因罪犯吴柳姑怀孕,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现罪犯吴柳姑以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吴柳姑于2024年5月25日生产一男婴,结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意见及黎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吴柳姑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凡对该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赵法官,联系电话0517-83589268。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